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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不当得利案件遵循的也应是"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原则。 没有合法依据是一个消极事实,不当得利证明...
由原告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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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不当利益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支付履行道德义务的费用; (二)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3)明知没有支付义务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不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获利者已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自应对不当得利的自己受损失、他方受利益及自己受损失与他方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均无异议,但对受益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由谁举证则颇有争议。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当事人(原告),对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就不当得利而言,原告必须证明: 1、被告因其给付而受利益。 2、原告与被告有给付关系(即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损害)。 3、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
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发生错误原因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给付原因属于其他诉由的,应向原告释明按其他诉由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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