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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进行技术鉴定的流程是: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 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1、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自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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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存病历。2、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3、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一式3份),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4、市医学会审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鉴定的通知,并通知医患双方提供鉴定需要用有关材料,通知交纳鉴定费2500元。通知医患双方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安排时间后寄材料给鉴定专家组成员并通知专家、医患双方参加鉴定会。5、鉴定会后鉴定书寄给委托单位、委托人。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事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其结果,往往是负责纠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作出不利于不配合鉴定一方的认定。 根据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 (1)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 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2)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如患者一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造成对所涉及的医疗纠纷无法得出权威的鉴定结论,法院无法得到判断事实的依据,往往会认定患者一方承担不配合而造成的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即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因此,无论是在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中,还是在医疗诉讼中,无论是医疗机构一方,还是患者一方,都必须尽力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交相关的真实材料,缴纳必要费用,如实回答调查问题,以便鉴定顺利进行。否则,任何一方不配合鉴定,阻碍了鉴定的进行,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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