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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1、再次鉴定是有有效期的,从伤者领取到鉴定结论起15天内向省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超过期限将不在受理二次鉴定。 2、如果伤者不是再次受工伤的话,那么在领取到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以后,可以做复查鉴定。 3、如果伤者再次受工伤,那么可以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以及鉴定。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一般残疾鉴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二次伤残鉴定需要以下条件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第27条 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不服第一次鉴定就一定进行二次鉴定,而且并不是单方委托的鉴定就必须进行二次鉴定,只有在对方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才可以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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