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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不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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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残疾鉴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二次伤残鉴定需要以下条件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第27条 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不服第一次鉴定就一定进行二次鉴定,而且并不是单方委托的鉴定就必须进行二次鉴定,只有在对方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才可以重新鉴定。
劳动能力评估可以申请二次评估。对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提出再评估申请。自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之日起一年内,工伤工人或其近亲属、单位或机构认为残疾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评估。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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