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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
是可以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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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评估可以申请二次评估。对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提出再评估申请。自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之日起一年内,工伤工人或其近亲属、单位或机构认为残疾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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