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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的居间合同不是意向合同,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
1、不是。居间合同,俗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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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房产中介的居间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主要看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有效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的无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1、房产中介的居间合同有效,当事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居间关系的成立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产生法律效力,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正式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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