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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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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配置标准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配置倍数。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全省征地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倍数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耕地为1亩以上,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之和征地前3年栽培业平均年产值的10倍以上的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的2个补偿费的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2个补偿费的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2、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金额为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被征收土地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平均年产值数据。 3、市(州).县(市.区)政府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征地批准机构、批准号码、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配置方法、征地补偿期限等,在征地所在乡(镇)村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征地补偿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支付给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中间环节的监禁。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部门不得截留或变相停止。土地补偿费应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保险、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家庭,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算资金,实施专用资金,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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