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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收货地可以是同履行地。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根据双方的意思一致,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只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
合同签订地不是履行地。 首先,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履行地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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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合同主体,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公司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应当由总公司负责履行,,未经子公司同意,合同不得为子公司设定履行义务。 至于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关于交货地是合同履行地吗的回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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