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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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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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