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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涉...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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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 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 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 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二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三是在 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 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 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 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 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 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 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 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 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 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 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 判决等。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 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 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被 继承人的情况。(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 (5)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 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 为两类: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 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往域 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 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办理此项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 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 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 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 关公证文书。(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 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 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 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 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 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二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三是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被继承人的情况。(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5)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往域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办理此项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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