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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 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 国外的继承...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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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继承公证,因为继承的当中涉及到涉外的因素,情况会比较复杂。因此,在办理公证的时候难度也较大,适用的法律关系也相对较为复杂。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出具书则应当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定的格式。而且涉外继承公证应当由司法部批准的,具备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质的公证处和公证员来办理。因为涉及的情况太过复杂,而且还需要考虑我国与外国是否订立有相关的条约、协定等等。不同的个案会有不同的要求,所提供的材料也不尽相同。因此,如果需要办理涉外遗产公证的话,最好还是直接到公证部门进行咨询更为妥当。
涉台公证是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台湾同胞;二是所继承的遗产在台湾地区。考虑到涉台公证的特殊性,祖国大陆司法部门规定,公民申办涉台继承公证适用大陆继承的管辖规定,但主要遗产在台湾的,可由请人住所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回大陆探亲、旅游的台胞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可由申请人原籍或临时户口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处受理;居住在台湾的同胞写信或委托其亲友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均由申请人原籍所在地或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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