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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或者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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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包括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等。如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设置警示标志是为了提醒过往车辆及行人,避免发生危险;及时修复是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保障车辆驾驶者和行人的正常出行。 二是,道路或交通设施出现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上述交通隐患的,要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保障车辆驾驶者和行人的安全,也要通知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及时修复道路或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
道路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灭失时,由哪个部门负责修复和交通分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一是道路坍塌、坑洼、水毁、隆起等损坏,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坏、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护部门和管理部门,包括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维护和维护单位。如《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进行养护,确保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由维修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负责维护和修复。城市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维护和修复。设置警示标志是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避免危险;及时修复是为了尽快恢复正常交通,保证驾驶员和行人的正常出行。二是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损失、危及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上述交通隐患,应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确保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并通知维修部门或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及时修复道路或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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