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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办结营运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营运车辆和驾驶员治安备案手续。...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损坏车内设施的,乘客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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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先进的服务管理系统,完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体系,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提供高效服务;(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三)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四)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安全防护装置和服务设施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客运出租汽车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营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接受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城管、公安、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在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饭店、宾馆、医院以及旅游、文化体育、购物场所等客流集散地和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合理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专用候客区和临时停靠站点,并设置标有“TX”字样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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