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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五项制度是指:一、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二、信访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要坚持照常接待。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四、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五、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信访、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强拆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对于瑕疵证据,因其往往是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情形,以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证明利益权衡上,瑕疵证据有其存在的价值,故立法也未直接将瑕疵证据排除,而是允许对瑕疵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有条件地予以认可。侦查机关在进行“合理解释”时,尤其是对于证据瑕疵无法补正的,应当尽量对“合理解释”本身提供一定的印证材料,以证明其作出的解释是真实、有效的。例如,讯问的笔录未填写起止时间的,侦查机关不仅应当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还有必要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印证性的证据材料。所谓的“合理解释”,并不是某些侦查人员所说的“说得过去”就行,而是要有依据予以证明,事实上也是如此,要能够使审查者确信其解释是真实、合理的,并认定其瑕疵不足以否定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予以采信。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和补正是并列交叉的,并非只能使用其中一种方式来修复证据瑕疵,在解决证据瑕疵问题时,具备补正条件的,应当尽量补正并说明情况,以“合理解释”与补正相结合的方式来修复证据瑕疵。
是指在被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一般来说,保释的程序分为申请、听审、裁定以及救济四个阶段。保释这一制度来源于英美国家,英国《1976年保释法》第1条规定: (1)在某人被指控或被宣告有罪的程序中或者相关的程序中,可准予保释。 (2)因为某一罪行被逮捕或正在被签发逮捕证的犯罪人可准予保释。法律倾向于给予任何被监控者保释,准予保释是常态,而不准保释反而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保释可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其理论基础为自由理念,无罪推定,控制平衡,和诉讼效益。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保释制度的差异存在于多方面的,两者的性质、运作程序、保证方式、保后的监控措施、决定机关、甚至律师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都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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