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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对于询问的确没有硬性要求,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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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无权留置,监察委员会可以留置,三个月,特殊情况六个月。《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纪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调查: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2.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还存在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3.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落马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纪委受理案件应当在90日内办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规定: 1、第九条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2、第十条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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