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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外资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应在2年以上。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经营性管理职务。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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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固定资产”系指外资金融机构拥有的营业场所、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外资金融机构应根据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取足够的呆帐准备金,并将准备金的提取原则和计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对下列呆帐(坏帐)的冲销,须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批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一)对股东的;(二)对内部管理人员的贷款;(三)对关联企业的贷款。
外资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应在2年以上。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经营性管理职务。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职岗位1个月以上,需指定专人主持日常工作,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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