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的资本充足主不得低于8%。...
外资金融机构应根据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取足够的呆帐准备金,并将准备金的提取原则和计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对下列呆帐(坏帐)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合资机构的现任董事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的简历。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更换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其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简历。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外资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前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完成下列工作:(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款、贷款、汇兑、外汇交易、财务及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二)将对外使用的所有业务凭证和单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三)配备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认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1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819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