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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总价款92000元,李当时给付了3000元运输费后,下欠的89000元立下欠条一份。后来李拒不支付拖欠的货款,我...
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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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李某为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筹备小组。几个月前,我应聘到该公司筹备小组从事文案工作。未曾想公司竟中途“夭折”,我能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你有权索要被拖欠的工资,但无权获得经济补偿。《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如果拟成立的公司“夭折”,发起人必须对发起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你不能获得离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陈某和李某拟发起成立的公司不属于其中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用工主体资格。发起人虽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但当公司成立后,雇员便成为公司的员工,发起人雇用员工的行为也就被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取代。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被雇佣人员不可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于你与发起中的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你在筹备公司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能算作工作年限,也就拿不到经济补偿。
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标有“原价3000元、现价1500元、特价促销优惠”的女士上衣。可是回到家后才发现,上衣吊牌上1500元的标价签是后贴上去的,我将标价签揭去后,吊牌上赫然写着“零售价870元”。请问,受骗上当了该怎么维权?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你把标签保存好,可到物价部门或消协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即“一加一赔偿”。本案中,商家构成价格欺诈,应当双倍赔偿你多支付的衣服费用和其他维权合理的费用。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签约后才知道房子有五年的租约在先。现在租客不愿意结束租约,听中介说,我要等到租约期满才能入住。请问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吗?如果是,请问如何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呢?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首先,带租约二手房买卖应注意两个问题: 1、买卖不破租赁。对带租约的二手房买卖,我国现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对于带租约的二手房买卖,买家还需注意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所以,购买二手房应注意房屋是否带租约。很多中介或者卖家为了尽快促成交易,有可能隐瞒上述情况,买家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或者不重视是否存在租赁,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届时将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买家可到房管局查询该物业是否有出租备案,但现实情况是大量业主出租物业并未办理租赁备案,买家除了实地考察外,可通过约定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来尽量规避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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