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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需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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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欺诈、威胁的手段和人的危险,如果对方违反了真正的意思,就会制定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缺乏必要条款不一定会使劳动合同无效。
1、只是缺少必备条款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在上述情形之列,因此只是缺少必备条款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88)民他字第一号《关于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定的批复》中,就规定工伤概不负责任违反了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应视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下三种情况构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首先,通过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已经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免除自已在法律上的责任,或者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写工伤不负责、死亡不负责等内容,用各种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包含上述内容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效,用人单位不能排除上述问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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