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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规定,当一个公司在未组织清算小组对其债务进行清算和偿还,就到工商部门注销企业时,公司所有股东应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劳...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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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对方的抗辩有一定的道理。原因是:第一、九家公司被吸收的公司都没有注销,其主体依然存在;第二、你们在吸收过程中对其债权债务的承继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既使约定了被吸收公司的债权由吸收成立后的公司承继,但因为现在被吸收的公司依然存在(未注销),所以你们关于债权的约定只能看成是一种债权的转让,但是这样就又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债权的转让虽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债权人有通知义务。所以建议先撤诉完善相关注销手续再提起诉讼。
1、有限公司在破产时所有人本人财产受保护,不强迫用于还债。即责任是有限的。2、公司破产前要经过财产清算,包括财产、债权债务等,并登报公布一定时间。期间应该通知对账。3、你可以调查其公司是不是按正常程序申请破产的,并找当地工商部门主张自已的权利。4、以对方公司法人代表为追偿人。
对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总公司才会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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