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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你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你的店员追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 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来看,甲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啊?不能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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