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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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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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