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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向对方后,原则上是不能撤回的。并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什么规定,参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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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向对方后,原则上是不能撤回的。并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什么规定,参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然,如果在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撤回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效力。主要内容写明因什么原因申请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就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后,原则上不能撤回。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主要内容说明申请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某某:本人某某,于年月日同公司签订了为期年的,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因(单位原因:第三十八条某款。个人原因:本人身体情况不适应此工作或是要照顾家庭)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请公司接到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后,于年月日前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年月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请公司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年月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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