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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问题我处理过很多,一般是这样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否则不构成工伤。因此,达到退休年龄被...
还可以享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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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在参保地退休,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存在再就业问题,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在事故中受伤或患职业病后,在投保地进行工作认证。劳动力认证,按照投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作保险待遇的未参加工作保险的员工,必须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作认证。劳动力认证,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使用者依法支付工作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几个问题的意见(2)》明确了《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意见(二)》提出,1、如果员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应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2、员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住所。有明确的休息时间,工作认定时根据驻地正常工作的情况进行处理。3、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1.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 2.如北京市、厦门市,天津市等地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而上海市等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另外,如河北省等地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3.只能说存在地区差异,建议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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