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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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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本案件案外人姜芳、池继林已经在辽宁省高院的审判中占据了较明显优势,其《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已经被认可的情况下,因一审的诉讼请求中缺少“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这一诉请,在最高法院再审时未予认可其权利,裁定发回重审,实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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