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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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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受理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房屋执行异议之诉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请求特殊化。诉讼请求一般为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如停止查封、停止拍卖等,以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但往往会一并主张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对方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上述诉讼请求具有确认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和排除执行的双重作用,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具有特殊性。二是诉讼事由类型化。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后出卖方因欠案外人钱款导致涉案房屋被查封或抵押,买受人遂提起诉讼;原告系被告配偶,涉案房屋系其一人所有,但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房屋,侵害其利益,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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