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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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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强制执行后,应作为案外人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中止。若法院未予采信,则再分两种情况:1、若你的异议对象,即诉争标的,与执行的这个案件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可以去法院申请立案,就诉争标的进行所有权确权之诉。但前提是,你要有比较充分的证据,否则,败诉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2、若你就是执行这个案件的相关当事人,你可以拿新证据,申请该案启动再审监督程序。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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