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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方式约...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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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该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等等。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等等。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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