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到了,相关的债务人仍旧没有履行债务义务,我们可以去法院诉讼,建议请一位律师。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你们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你们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2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