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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10-23
你在李某为水泥厂出具的欠据中保人处签名,属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保证是用你的个人信用担保李某履行债务。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李某不能履行债务时,你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此时你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李某与水泥厂的买卖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李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债务前,你有权拒绝水泥厂要求你承担责任的请求。但如果李某的住所变更,致使水泥厂主张债权发生重大困难时,你就丧失了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指一旦李某到期不偿还货款,水泥厂可请求李某给付货款,也可要求你给付货款,也可一并要求李某和你共同给付货款。依《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明示,即保证合同直接约定为连带保证;一是推定,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而你在李某为水泥厂出具的欠据中保人处签名,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故应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现李某下落不明,也可以视为致使水泥厂要求李某给付货款发生重大困难。综上所述,水泥厂起诉你并无不当,你对水泥厂负有给付货款的责任,但你承担保证责任后对李某即享有了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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