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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流产是孕妇自身原因,还是单位安排孕妇高强度等不适宜孕妇的工作而定,如属后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强制加班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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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劳动法有以下规定: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具体地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第三级体力劳动说的是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1764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而长时间站着上班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总的来说是不违法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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