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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无论女职工有没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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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的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结婚生子是劳动者的自由,单位无权干涉,也不能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应当辞退的法定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单位因为劳动者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给予双方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对怀孕的原因进行界定,也就是说,“未婚先孕”与“婚后怀孕”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方面,在法律上是受同等保护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非仅是保护已婚女职工,因此,婚姻状况并不影响法律对于孕妇的保护。企业不能以女职工未婚先孕或者未办理准生证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未婚先孕单位不能解除合同,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未婚先孕辞退员工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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