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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具有同等危险性的犯罪,其涉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范围更广,法定最高刑可判到死刑;而危险驾驶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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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更广,而且包含的行为更多,危害更大。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性更大,刑罚更重。拿酒后驾车来说吧,1、你要是意识清醒,觉得自己还完全能控制自己或者部分不能控制自己,但是开车上街你还能较为正常的驾驶,经过检查,已经达到醉酒的标准了,那么你开车你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种情况,周围的人会说,你这个人有病啊,是不是喝醉啦!或者根本看不出来你喝醉了。这时候,人们还有可能劝劝你,骂骂你,叫你小心点。2、你要是喝得完全不清醒了,或者你觉得你是清醒的但是实际上你已经完全失去了对自己的控制,开车上街,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东碰西撞,有没有碰到人,那是不是人,能不能避开,自己都完完全全的不可控了,那么就可以算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这种情况,周围的人会说,快跑快躲开这辆车!这个驾驶员疯了!喝醉了!大家小心!这时候,人已经不会劝你了,完全担心自己的安全。
1、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 2、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 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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