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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登记的流程是:1。公司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2、提交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公司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相关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准予登记。
分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公司分立属于《》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5、履行保护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告。
1、成立分公司需要总公司作出相应的决议。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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