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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企业改制净资产的意义问题是这样的,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的,要视经过评估确定的净资产是多少来决定方案,并且最终应当按评估值进行调账。
以净资产出资的,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净资产的变化问题。在评估基准日后,由于拟投入新公司的资产、负债由于扔在不断运营,在价值量上会发生变化,产生经营盈亏,从而导致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净资产数额发生了变化,产生经营盈亏,从而导致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所确定的净资产数额发生了变化。在此情况下,出资人必须保证在实际交付日要如实投入出资协议中承诺的折价入股的净资产。该经营期间经营如果亏损了,亏损的部分要以现金方式补足;而如果盈利了,则盈利归出资人所有。因为先出资协议不可违反,否则构成违约; (二)债权出资的处理问题。债权出资的最根本问题是债权能否完整实现。此问题可通过债权出资人的担保责任和股东之间的资本充实责任加以解决。当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债权出资人必须以现金、实物或其他财产性权利替代清偿。如果债权出资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替代履行出资义务时,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由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 (三)企业改制时的净资产以净资产出资的,发生债务转移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可。否则极易发生债务人借出资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折股的基础: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同时折股的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2006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 1,而之前都是按照股本等于净资产,然后将净资产不足1元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折股结果就五花八门。 4、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有个65%的最低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非国有资本没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但是一般会参照70%这个比例。浙江万马是 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 1.5亿)。 5、折股股份数,中小板要求发行前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要求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后的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6、净资产折股能否直接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实的瑕疵?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的出资不足情形?普遍的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的瑕疵,原因主要在于: 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的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历史上的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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