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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被告举证责任中的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1、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强制措施期间,因赔偿义务机关造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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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五)
根据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及查处阶段,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这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收集证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我们的执法人员很容易在这个问题上产生错误认识。比如执法人员查到一胶合板厂无生产许可证且甲醛含量超过室内排放标准,相对人辩解说,该产品是建筑模板,仅在室外使用。执法人员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据,否则就要给予处罚。这就颠倒了举证责任。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不同种类的证据其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各不相同,如何核实、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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