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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之诉不能强制执行。房屋确权之诉由于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所以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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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没有给付内容或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某种义务,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而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其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以实现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确权之诉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确权之诉的以及给付之诉区分不明确,在确权之诉执行时不能严格按照司法进行相关解释。更多的还是要依据法院根据公平兼经济的原则来判定,不过往往都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1、可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小产权房能作为房产法院强制执行,但一般采取的是以物抵款的形式办理,不能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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