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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劳动合同无效:使用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欺诈、威胁手段或乘坐人的危险,使对方在违反真正意义的情况下制定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违...
1、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 2、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合同; 3、或者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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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第一,根据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第36条的规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三种: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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