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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样本:居民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最后写好落款即可。 《关于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强化管理,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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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走以下的一些程序。 1、开死亡证明。(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注销户口(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3)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3、遗产继承有遗嘱的遵照遗嘱继承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参照法律上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死亡证明的提取过程分为三类:一是公民死亡,城市葬前,农村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死者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暂住地户主、酒店经理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死者姓名、死亡地点、时间和原因,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联系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查对。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途中死亡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如果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应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不能查明来历,应登记已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备查。
如果需要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经医疗卫生救治的非正常死亡,需到医疗卫生单位申请鉴定,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估计)书》。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事件)(医疗卫生机构急救的除外),需要发行证明书的,公安派出所必须根据有关公安部门的调查和检查鉴定结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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