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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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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未休假的使用者另外支付的工资是工资的200%,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员工带薪休假实施方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者未经员工同意或少安排员工年薪,应当按当天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假的工资减除正常上班的100%,另行支付的实际上是200%。《企业员工带薪年薪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同意安排年薪或安排员工年薪天数少于年薪天数,应在本年度内向员工支付未休假天数,按当天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假工资括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使用者安排员工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假的,使用者只能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领导: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本人符合工作已满年不满年,年休假天的条件,申请从月日至月日休假天,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单位领导审查意见: 审查领导签字:年月日单位 领导审批意见:审批领导签字:年月日 只要在同一个单位且连续工作的超过规定年限的都可以申请带薪休假,向领导交纳带薪休假申请书后,单位领导会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审批带薪休年假的天数,其实说白了,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平常的表现,对于带薪休假的天数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如果单位无法满足带薪休假,就必须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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