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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何为“其他组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进行了专门解释。根据其中第5项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由此,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单独原告,不能单独作被告。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支机构作为被告,只要分支机构仍然存在,就应当予以许可。当被告只以分支机构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裁定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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