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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2021-11-15
同事之间有问题,发生分歧和争执是正常的,没有影响公司的严重后果,公司辞职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二)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的;(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员。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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