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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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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或者其他文件;(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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