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
提交文件及材料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3...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设立分公司,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并且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要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因此必须要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9.其他有关文件。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设立证券公司需要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一)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二)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三)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五)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4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