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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费的收取一般从购房之日起的次月1号开始。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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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自提供物业服务时当月开始交纳。物业费收取时间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而定,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交房前由开发商进行缴纳,购房者实际收房后次月自行缴纳。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管理与服务所需的费用,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如在交房过程中,因开发商的原因,小业主不能接受交房的条件,此期间的费用则由开发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条件为止。 根据《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办理入户时,需按下列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购买期房,应交付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按住宅局签发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准)起至办理入户手续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付款;业主购买现房,应交付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理入户手续时的物业管理服务和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预付款。业主入户后,预付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入户时不需要再交付装修押金。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其他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办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其他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办收费的,应经物价部门认可。业主在交费时,可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验看代办委托的物价部门认可的有关证明。开发企业为房屋添置的任何设施(包括每幢住宅的防盗门),应按规定计入房屋转让总价格中,不应在业主入户时,另增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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