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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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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无权超越法律底线。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是一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也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依法协商,约定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试用期最低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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