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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
经纪人用个人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给经纪人相应劳动报酬的合同,就是行纪合同,签订这类合同之后,对行纪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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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双规”的渊源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调查权,进行行政机关内部调查。此外还有一种和双规类似的规定也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的“双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合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时,则违约的这一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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