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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没有借款事实已经发生的证据的话,比如他没有你拿到借款的收据,或者没有你承认借款的录音的话,那他就承担败诉的后果。 虽然以上证据的举证...
1、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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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原则上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未发生借贷事实仅是出借人未履行约定的借款义务,被告自无返还借款的相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此纠纷中,委托关系中的第三人牛某不认可小陈受托借款事实,明确表示订立抵押借款合同时不知借款人小陈与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小陈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牛某系明知,故双方订立的抵押借款合同不能直接约束深圳某公司与牛某。受托人小陈向第三人牛某披露了委托人深圳某公司,第三人牛某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小陈或者委托人深圳某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现牛某坚持要求小陈还款,即表明其选择向受托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还款责任仍然是由小陈承担。
1.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诉讼,违约一方当事人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推卸给他人。 2.银行发放贷款,是对借款方的经济能力进行评估后,确认借款方有能力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才出借的资金。实际使用借款人没有自己到银行办理借款,原因很大程度为本身的清偿能力有限或较弱,此时如果要求实际使用借款人承担责任,银行的债务很可能无法得到清偿,形成不良贷款,金融秩序安全会受到威胁。 3.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充分认识到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带来的后果,同时签字的行为亦表示自己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愿意接受合同约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对银行做出的一种承诺。如果要求实际使用借款的人承担责任,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借款合同签订人任意出借自己的信誉,但又无需对此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社会诚信系统亦会遭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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