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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
开展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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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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