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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适用: 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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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 不同方面的解释 1、刑法方面: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是新法对 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2、民法方面: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 3、司法解释: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分类的司法解释,均是以被解释的法律效力为基础,即其效力存续期间完全以被解释的法律决定。 4、对同一问题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其中部分法律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但是如果新法是普通法与旧法为特别法的法律冲突时,一般应当由有权机关裁决适用那个法律。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同居】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原则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也就是说关于婚姻法中关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结合该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一方的个人财产仍为一方所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无法分清是否是一方财产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原则进行分割,也就是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分割,此外还会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考虑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还应指出的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不应该包括收入。这里的收入很多情况下都是有钱一方(一般是有配偶方)的收入。而另一方一般是没有收入的。由于有配偶方的收入是与他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且这种同居关系种有配偶方的生活照顾一般还是由他的配偶来完成的,他的同居生活只是在“地下”进行的。所以,同居一方没有尽主要的扶养义务,因而这种收入不能算入同居的共同财产来处理,而应算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的财产中才能算为共同财产。此外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同居的一方有配偶,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双方的约定不得损害该合法配偶的权益,否则视为无效,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中,配偶可以作为第三人应诉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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